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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和用電業務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供用電業務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用電業務秩序,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供用電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供電企業和用戶在供電和用電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服從電網統壹調度,嚴格按照指標供用電。

第四條本規則應當置於供電企業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

第二章供電方式

第五條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頻率為交流電50赫茲。

第六條供電企業的額定電壓:

1,低壓供電:單相220伏,三相380伏;

2.高壓電源:10,35(63),110,220kV。

除電廠直接配電電壓可為3 kV或6 kV外,其他等級的電壓應逐步過渡到以上所列的額定電壓。

當用戶要求的電壓等級不在上述範圍內時,應采取變壓器措施加以解決。

當用戶要求的電壓等級為110 kV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設計為終端變電站,方案需經省級電網運營企業批準。

第七條供電企業向申請用電的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當以供電安全、經濟合理、便於管理為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電網規劃、電力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通過與用戶的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八條用戶單相用電設備總容量小於10 kW的,可采用低壓220伏供電。但當存在單臺設備容量超過1 kW的單相電焊機和變流設備時,用戶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消除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否則應改為其他供電方式。

第九條用戶用電設備容量在100 kW及以下或變壓器容量在50 KVA及以下的,可采用低壓三相四線制供電,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高壓供電。

在電力負荷密度高的地區,經過技術經濟比較,低壓供電的技術經濟效益明顯優於高壓供電,低壓供電的容量限制可適當提高。具體容量限額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規定。

第十條供電企業對距離發電廠較近的用戶,可以采取發電廠直配供電的方式,但不得使用發電廠的廠用電源或者變電站(站)的站用電源向用戶供電。

第十壹條用戶需要備用和保障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負荷重要性、用電量和供電可能性與用戶協商。

用戶重要負荷的安全供電可由供電企業提供,也可由用戶提供。

在任何情況下,安全電源應由用戶提供。

1.因電力系統崩潰或不可抗力造成供電中斷時,仍需保證供電;

2.用戶自備電源比由電力系統供電更經濟合理。

供電企業向重要負荷用戶提供的保障電源應當符合獨立供電的條件。重要負荷的用戶在獲得供電企業提供的保障電力的同時,應有滿足安全需要的非電氣應急措施。

綜上所述,《供電營業規則》是為了加強對供電營業的管理。根據《供用電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政策非常完善,項目明確,應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四十八條是供電人向用戶供電,用戶支付電費的合同。向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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