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民事部分也可以單獨起訴,但是民事部分建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車輛駕駛人。責任劃分以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為準。構成犯罪的,由交警部門負責立案,偵查終結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為兩次,期限屆滿檢察院不得再次提出。但在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每次為壹個月。補充偵查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