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判方
談判方是指參與業務的雙方派出的人員。另外,有些商務談判是壹種代理或委托活動。代理人充當賣方(或買方)的發言人,充當買賣雙方的中間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也成為商務談判的壹方。當事人是商務談判的主體。
2.談判主題
所謂談判議題,是指談判中需要討論的具體問題,是各種物質要素的組合。談判議題是談判的原因、內容和目的,決定了參與談判各方的構成和策略,因此是談判活動的中心。沒有主題,談判顯然無法開始和進行。
3.談判背景
談判背景是指談判發生的環境,即談判的客觀條件。任何談判都不能孤立地進行,而必須在壹定的客觀條件下進行,並受其制約。因此,談判背景對談判的發生、發展和結果有著重要的影響,是談判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1,先發制人,即壹方主動限制議題,使另壹方處於客體地位。
2.後期制作。即壹方開始暫時被動,轉而占據主導地位。
3、等式的雙方,即對方的對象,問題是通過協商產生的。
法律依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