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名稱與印章名稱不壹致的,以印章名稱為準。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合同的必備條款是當事人,其他條款可以通過補充協議、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的相關條款、交易習慣、有助於實現合同的目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姓名、標的物、數量的,壹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的基本條款是當事人、標的物和數量。其他條款可以通過補充協議、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等方式確定。雙方的合同上蓋有另壹個省項目的項目工程部的印章,顯然屬於雙方的矛盾,即沒有確定當事人。因此,合同不成立。當然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