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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第壹次死刑是在年中。有多少種方法?

壹年是什麽時候開始的?眾說紛紜。壹般認為始於五代。元明清時期,年號被納入統治。這種極其殘忍的死刑,常被用來對付“謀反”“抗命”等罪犯。《大明律刑法》明確規定:“凡謀反者,謂謀危國;大逆不道是指破壞祠堂、山陵、宮殿。但謀反者,不論初犯,皆於年中處死。”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奴隸殺主人等“惡忤逆”罪,也在年刑。

歷代淩遲的具體行刑方式各有不同。《松石刑法制度》說:“年中者,先折其枝乎?四肢,和笨拙的文字,在當時是極其合法的。”切斷;沒什麽,喉嚨。沈家本《刑法學研究》卷二引用王明德的話說:“法是壹寸壹寸,必竭其所,而後為其所絕,而婦則幽閉,留其五臟六腑而終其壹生,以枝節解其患,碎其骨。”據壹些記載,壹般砍八刀,執行的順序是:先砍臉,再砍手腳,再砍腹胸,最後砍頭。

但不同的行刑者在行刑時有各自的習慣:有的從左右眼瞼操作,有的從左右胸部操作;有人先斷肢,有人後斷肢;有的喜歡用尖刀,有的喜歡用鈍刀。有的劊子手用細眼魚網罩住犯人的身體,收緊魚網,讓全身的肌肉都伸出網外,然後切開。每壹刀只有指甲大小的壹塊,每10刀都拿去休息喝壹杯。相傳清代有24刀,36刀,72刀,120刀。

明朝專制宦官劉瑾的刀最多,訂了2357刀?壹個說是4700刀,行刑的時候割了三天肉。這種刑法讓犯人極度恐懼和痛苦。“筋疲力盡而氣息未盡,肝心相連而視聽猶存。”往往持續兩三天,不可能快速死亡。

因為這種刑法極其殘忍,在清朝時受到外國人的幹涉。據《東華續同治》:清同治五年?1866年初,英國駐華大使韋德給首相國家事務辦公室發來信息,要求中國不要在當年刑訊逼供。三月份,恭親王演奏了壹首歌曲,說中國對他的朋友遭受酷刑感到不滿,他應該改革刑法,以便確定罪犯。這篇論文在法庭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有人贊成,有人反對。贊成的主張對人民從寬處罰,反對的主張重刑,讓死者痛苦,震撼人心,以儆效尤,不可廢。為了照顧外國人的面子,後來采取了壹個折中的辦法:所有外國人移交的中國罪犯,不管犯了什麽罪,都不用過年。

但此後,廢除年號在朝鮮國內爭議不斷。隨著文明的發展,到光緒三十壹年?1905年,當時主持修法的大臣沈家本被清廷傳喚,就永久刪除淩遲、斬首、屠屍等法律進行“徹底改法、斷法”。從此,執行了幾千年的維護封建秩序的死刑終於被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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