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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購買過期食品聲稱違法。

消費者故意在超市購買過期食品進行索賠,不僅違法,而且受法律保護。

按照現行法律,是可以的。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並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出售失效或者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五)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知假買假’的行為不會影響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所以壹般情況下,購物者應該被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主體資格,對於打擊不法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具體操作方面,可以先和商家協商。協商不成,可撥打12315投訴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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