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打人行為的性質
故意打人是壹種明顯的攻擊行為,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無論是出於報復、挑釁還是其他動機,故意打人的行為說明行為人有侵害他人權益的故意。
第二,沒有造成傷害的犯罪形式
在故意打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那麽這種行為就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雖然行為人未能實際對他人造成傷害,其行為已經具備了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如被害人及時避讓、行為人力量不足等)而未能得逞。
三。刑事責任和處罰
刑法規定故意傷害未遂的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因為,與犯罪既遂相比,犯罪未遂在犯罪結果上未造成實際損害,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犯罪未遂仍有侵害他人權益的危險,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傷害未遂的認定和處罰,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等因素。同時,也要註意教育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督促他們改過自新,防止他們再次犯罪。
總而言之:
故意撞人而未造成傷害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認定和處罰時,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等因素,註意教育行為人改過自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條規定:
如果已經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則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