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助理制度是指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壹般都是專家,有人稱之為訴訟助理和專家助理。指在科學、技術等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專長或經驗的人;經當事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或者案件事實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解釋或者發表專業意見的人員。這裏所說的專門知識,應當是指壹般法官和當事人不掌握的,只有壹定範圍的專家才知道的知識。專門知識的範圍應排除壹般知識,即那些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可以掌握它;它應該是當事人應該知道的、儀式應該知道的或法官必須具備的知識,如世人都知道的自然規律、經驗總結、生活規則、倫理道德規範等。專門知識壹般不包括法官和訴訟代理人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如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審判助理是法院的職位,法院的審判助理職位主要包括書記員和法警;其他輔助人員包括會計、司機和店主。
政府雇員制起源於西方,是指政府以合同形式聘用和管理壹些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承擔壹些臨時性和服務性工作的人員的公共人力資源制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現場、協助勘驗的義務。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檢查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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