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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可以重復賠付嗎?

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可以重復賠付。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種保險的區別在於都可以為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提供經濟保障,但屬於不同的保險類別。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被保險人不同。在雇主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是雇主,而在團體人身意外險中,被保險人是單位的員工。第二,他們的保險對象不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對象是雇主依法對員工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團體人身意外險的保險對象是員工的身體或生命。第三,兩者的賠償依據不同。雇主責任險的賠償依據是法律或雇傭合同,團體人身意外險的賠償依據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第四,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雇主責任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是代替雇主履行部分或全部應盡的賠償責任。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中,保險人根據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獲得團體意外險賠付的員工仍可依據法律規定或雇傭合同行使向用人單位索賠的權利。第五,保額不同。雇主責任險的保額壹般確定為員工年薪的壹定倍數,而團體人身意外險的保額則由被保險人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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