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收養目的綁架兒童也構成犯罪。綁架是嚴重的犯罪,需要嚴懲。即使最後被自己收養,精心照顧,它最初的過錯也無法挽回。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並且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根據《關於開展綁架解救查找不到生父母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送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撫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同時,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報紙和全國打拐救助兒童家庭尋人公告平臺上發布兒童家庭尋人公告。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公告發布後30日內未認領的,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在7日內將兒童及相關材料移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應盡快辦理兒童入園手續並申報落戶手續,公安機關應積極辦理落戶手續。公安機關查找後1個月內未找到兒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出具暫時未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12個月後仍未找到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對符合收養條件的,及時放回國內收養。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被拐兒童最快在被解救壹年零三個月後就可以被收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