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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儲氣罐壓力表年檢的法律法規

關於儲氣罐壓力表年檢的法律法規如下:

壹、凡本廠鍋爐、空氣壓縮機、氧氣壓縮機等設備和儲氣罐、換熱器、加熱器等壓力容器上安裝使用的各種安全閥,統壹由計量部門負責送寶雞市勞動部門授權的單位進行檢驗並辦理手續;

二、液化石油氣罐車、火車罐車所用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隨機車體,由液化站送省級勞動部門授權單位進行定期檢驗並負責辦理手續;

3.送檢安全閥鉛封後,送檢單位將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交安全監管部門備查,原件由計量部門和液化站送技術檔案部門存檔;

四、鍋爐、空氣壓縮機、氧氣壓縮機、儲氣罐、換熱器、加熱器等承壓設備的運行,容器上的安全閥需要進行試驗時,使用單位指定專人進行操作,安全監察部門、設備能源部門、計量部門和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要在場監督,並由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負責密封;

5.各單位新購安全閥在安裝使用前,應將所有技術資料(出廠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等。)必須與實物壹起送計量部門,經計量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

6.用戶負責安全閥的安裝和拆卸,送計量部門外協檢驗;

七、壓力容器中使用的各種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按國家和工廠的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八、安全閥、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使用:

1,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和銘牌;

2、性能不符合相關要求;

3.逾期不檢查、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

4、檢驗和拒收;

九、安全閥、壓力表經過檢驗或試驗鉛封後,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準拆除。運行人員應加強維護,保持靈敏可靠,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機,並向單位領導或技術人員、安監部門、設備能源部門、計量部門匯報,以便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條例

第壹百壹十四條安全閥應當定期檢驗,壹般每年至少檢驗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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