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罰未成年犯?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妳不滿14周歲,就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壹般來說,14歲以下的人還處於嬰兒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所以法律規定,對於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必要時可以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依法嚴加管教。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這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範圍,即這個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情況的科學制度。《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負刑事責任。”關於對條文的理解,我認為在這壹段中,刑法規定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還要註意:(1)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至於《刑法》第十七條“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說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被脅迫、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是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情節壹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3)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以大欺小、以強淩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以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剛達到或者跳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其他情節輕微,是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3.已滿16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但未滿18者,應對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我國刑事立法中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了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壹個特殊群體。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他們犯了多少罪、判了多少刑為標準,而僅僅是為了處罰。對未成年人的懲罰是否恰當,不僅關系到未成年罪犯的終身前途,而且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懲罰未成年罪犯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正確判斷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學校、家長和相關機構要對孩子進行適當的教育,關心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長,給他們壹個相對健康的成長環境。同時,接受積極的思想和價值觀是青少年成長的壹個非常重要的途徑,家長也要在生活中學會與孩子正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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