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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結算價格的法律規定

《規範》第16.5.1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完成後,承包人應立即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示範文本)》對竣工結算作了詳細規定:(1)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進行竣工結算。(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3)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28天內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4)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28天內未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折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工程,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給承包人。(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批準後28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導致工程竣工結算無法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如果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應承擔保管責任。(6)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有爭議時,按爭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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