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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確定服務年限的法律

法律主觀性:

如何確定工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第十章關於工齡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壹般工齡是指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的工作時間。計算壹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的工齡。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按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時間計算,職工已經離職的,從最後壹次回到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但下列情況之壹不適用:1。職工由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或管理部門調動的,調動前後的企業工齡連續計算。但解放前,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有確切證明的,企業工齡才能連續計算。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被迫離開又回到本企業的工人,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開前和回到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到本企業計算工齡。三、解放後,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調配國內外學習人員,其學習期限和調配前後在本企業的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由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調入國內外學習的人員,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的工齡外,調入前和回企業後的企業工齡可合並計算。四是解放後,因企業停產或減產,其職工被企業管理機關轉為其他企業職工的,其轉入前後的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企業復工或擴大生產時,下崗職工仍將返回企業,企業復員前和復工後的工齡應合並計算。五、企業轉讓、改組或合並後,原職工仍留在企業的,轉讓、改組或合並前後的工齡連續計算。六、工傷停止工作期間的醫療期,應視同企業計算工齡。7.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未滿6個月的,可以繼續受聘為本企業計算工齡;恢復6個月以上仍回到原企業的職工,除6個月以上的期間外,不計算工齡,企業前後的工齡應合並計算。八、在偽政府和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抗其壓迫而被迫離職的人員,以及被偽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囚禁並在離職期間繼續鬥爭的人員,離職前後或復職或調到其他企業後,其本人企業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法律客觀性: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條,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計算壹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的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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