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辭職的?
1.職工辭職,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絕對的。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即
二是用人單位有壹定的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中明確了賠償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3.如有爭議,應及時提交勞動仲裁: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員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導致員工無法在新的工作單位辦理勞保,無法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無法深造,失去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賠償發生爭議後,勞動者應當在60日內及時將爭議提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