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於20265438年5月1日正式實施。《動物防疫法》對單位和個人養犬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為:
第三十條規定,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當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按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可處1000元罰款;
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並按照規定采取拴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
二是《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確了對飼養烈性犬和攜帶犬只出戶不使用拴繩或者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處罰內容,具體為:
(壹)《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養犬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養犬:攜犬出戶時,成年人應當用牽繩牽領,並主動避讓他人;管好妳的狗,防止它們幹擾別人的生活。
(二)《條例》第71條的規定,其中第壹款、第二款由公安機關處罰。具體內容是:
1.在建成區內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5000元罰款。由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在非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
2.攜犬出戶時不使用牽繩或者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三、《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具體是:
(壹)持養犬登記證攜犬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他人,特別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因檢疫、診療等特殊情況攜犬出戶的,應當將犬只置於犬籠內,不得牽領。
(二)攜犬乘坐電梯,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犬只進入電梯的時間。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運出租汽車時必須征得駕駛員同意。
(四)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五)在重點管理區域攜犬出戶時,養犬人應當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六)實施烈性犬、大型犬拴養或者圈養。
(七)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八)不得幹擾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或影響鄰近居民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