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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河流法律法規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是指為提高中小河流重點河段防洪減災能力,保障區域防洪安全和糧食安全,兼顧河流生態環境,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疏浚、護岸護坡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治理工程。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河流的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地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工程的組織實施。中小河流治理實行責任狀制度,由財政部、水利部和省級人民政府簽訂責任狀,做到資金到省、任務到省、責任到省,確保安排壹批、完成壹批、發揮壹批。

法律規定的河道整治方案有哪些?

有四種河道整治方案:

1,物化法。物理化學法主要包括電解、絮凝、催化氧化、過濾、硝化、降解、分解和利用物理化學原理吸收汙染水中的有害物質。

2.生態濕地修復法。生態濕地具有降解汙染物和凈化水質的功能,使受汙染的水流過生態濕地,逐步降解汙染物,提高水質標準。但是,生態濕地需要的面積大,凈化效率低;

3.配水和調水方法。配水分流是壹個城市或地區的理想方法,見效快,成本低,但不是真正解決汙染水體,而是從壹個地區轉移到另壹個地區,是從上遊轉移到下遊。

4.生物生態水體修復技術。生物生態水體修復技術主要是利用天然微生物,在壹定的生存環境條件下,通過原位培養,增加微生物活性,並通過微生物的生命活動,將有機物轉化為無機物,逐步恢復水生生態系統,目標是恢復水體的自凈功能。

綜上所述,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管理,是指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為充分發揮河道的正常功能,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進行的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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