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量或數量短缺,即商品實際重量或數量少於標註或約定的重量或數量,是商家在交易過程中常見的欺詐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在我國,有壹系列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和打擊缺斤短兩的行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明確規定了計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商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保證計量的準確性。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計量監督機構對商家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權限。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禁止這種短期行為。該法規定,商家銷售商品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誤導消費者。商家存在短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換貨或者賠償損失。
此外,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我國還制定了壹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對短重、短重等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和補充。比如食品行業,《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的計量和標識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以確保消費者能夠買到符合標準的食品。
總而言之:
關於缺斤少兩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些法律規定要求商家在銷售商品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保證計量的準確性。如果存在兩種欺詐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計量法
第9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列入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55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