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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處罰通知與決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1)交警處罰告知書起到告知的作用,沒有法律效力。(2)處罰決定書是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記載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十壹條,壹個人有兩種以上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處罰,合並執行,可以使用處罰決定書。《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十二條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或者罰款收據的,在處罰決定或者罰款收據上註明情況,視為送達。《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二)作出處罰決定,填寫《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三)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代收機構(以下簡稱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四)執行罰款決定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以下簡稱《憑證》),並當場交付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十四條適用壹般程序處罰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進行。調查時,應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並制作筆錄。被詢問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三)書面告知;(四)審查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審查應當制作文書,由當事人和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上註明情況;(五)作出處罰決定,制作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七)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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