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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證書法

法律分析:為保證高等教育的規格和質量,維護國家高等教育文憑(學位)證書制度的嚴肅性和社會聲譽,加強高等教育文憑管理,方便用人單位認定高等教育文憑和學位證書,原國家教委決定1993年開始成人高等教育,1994年開始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文憑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青島、大連)(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學校三級管理,證書核心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仍由各省、市、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印制。成人高等教育文憑由國家頒發。

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包括青島、大連、國務院部分部委)進行驗印。自2000年以來,教育部開始建立高等教育文憑電子註冊系統。這項改革將使教育部不再統壹印制高等教育文憑的內核,而是由高校自行印制,但必須進行電子註冊和網上查詢。2000年在北京、天津、遼寧、湖北、重慶五省市試點,2001年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各類高等教育證書電子註冊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壹)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尊重

教師,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條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學習年限和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學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

《學位條例》第四條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達到下列學術水平,成績優異,授予學士學位。(壹)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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