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是指因飲酒導致個人意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於20毫克的為醉駕,大於等於80毫克的為醉駕。據測算,80mg/100ml相當於3杯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醉駕違法,會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卻無視法律規定醉駕,特別是在事故發生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連續的危害結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故意。這種醉酒駕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酒駕和醉駕的處罰:
1.酒駕的,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前因酒駕、再次酒駕被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約束,直至其清醒。被吊銷機器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將被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組織醒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被吊銷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醉駕的標準:
1,車輛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飲酒≥20,2,車輛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飲酒≥80屬於醉酒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