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緩刑的區別:簡而言之,管制是壹種刑罰,緩刑是壹種刑罰執行方式。被判處管制的被告人,由公安機關監督執行,不限制其人身自由,期滿執行;緩刑的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給予壹定的試用期。如果遵守相關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否則投入監獄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客觀性:
(1)與法律性質相比,公開刑罰雖然是控制性的,邏輯上也是最輕的壹種,但由於它沒有緩沖手段,罪犯壹旦被判刑,就必須立即交付執行,真正認真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壹種特定的刑罰,它只是壹種有條件的非執行刑罰方式。雖然也在具體執行,但這種執行不是刑罰的具體執行,而是壹種偵查方式。其功能是“刑無刑”,即罪犯雖被判處特定刑罰,但其刑罰並未實際執行,通過緩刑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因此,從法律屬性上看,適用緩刑比管制輕得多,更符合現代教育懲罰的要求,也更有利於懲罰目的的實現。(2)對比司法實踐,200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被判處管制的有11508人,占1.58%。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於適用對照16.89%。200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的154429人,占20.53%;被判處管制的有12553人,占1.67%。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於適用對照18.86%。200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的184366人,占22.23%;被判處管制的有14604人,占1.76%。兩者相比,適用緩刑比適用管制高20.47%。看到了吧,法院每年申請緩刑的數量都比控制的數量高很多。所以,從司法層面來說,如果取消管制,將該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來彌補,並不會在司法上造成很大的沖突或者混亂。(3)從技術角度,已經指出緩刑和管制的適用或設定大致相同,當然緩刑還有較長的考驗期;緩刑和管制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不是由公安機關關押和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配合;同時,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遵守的規定也基本壹致。從兩條規定看,管制多了壹條“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其他四項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所以從這些比較來看,緩刑的適用和執行與管制的適用和執行有很多相似之處,管制的取消從技術角度來說是完全可以操作的。(四)比較刑法第四十條適用後果:“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進行考察,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且予以公告。”所以,管制的直接後果是“管制期滿,管制解除”,也就是他服刑期滿後被“釋放”,人身自由完全恢復,和其他自由刑壹樣。緩刑的直接後果是“緩刑期滿後不執行原判刑罰”。雖然在緩刑考驗期內附加了這個條件,即沒有新的犯罪,沒有遺漏,沒有嚴重違反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但是這個條件對於絕大多數緩刑犯來說,基本上或者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僅從法院每年適用緩刑的數量和比例就可以看出其法律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