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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是什麽意思?

管制是對罪犯不拘留,而是限制其自由,依法進行社區矯正的壹種刑罰方法。

法律分析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仍在原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工作或者勞動的,應當同工同酬。管制不是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是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罪犯,壹定是人身危險性較小的人。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就很難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的人宣布解除管制。將罪犯置於社區,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對罪犯的行為和心理進行矯正。控制本身不包括剝奪政治權利。對於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住處的人宣布解除管制,並發給釋放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時宣布恢復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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