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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發電國家政策

具體政策如下:

1.對新批陸上風電項目、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繼續執行平價並網政策,並網價格按當地燃煤發電標桿電價執行;

2.新建項目可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自願形成上網電價,充分體現新能源的綠色電力價值。

3.鼓勵各地出臺有針對性的支持政策,支持風電、光伏發電產業高質量發展。

壹、政策解讀

1,保證優先發電,全額保證收購。對於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低價項目,電網企業應確保項目產生的電力全部上網,並按照可再生能源監測評估系統的要求,對項目棄風棄光狀況進行監測。如有棄風棄光,則限定發電量將被批準為可轉讓的優先發電計劃。經批準的優先發電計劃可參與全國發電權交易(轉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電力交易機構應當完善交易平臺和品種,組織實施關聯交易。

2.通過無補貼的電力市場交易,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的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工作。鼓勵在國家組織實施的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清潔能源消費產業園、局域網、新能源微網、能源互聯網等示範項目中建設無國家補貼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試點開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勵電力負荷大且持續的工業企業、數據中心、配電網運營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開展中長期電力交易,實現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市場化發展,無需國家補貼。

3.降低輸配電價和就近直接交易收費。對納入國家相關試點示範的分布式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交易電力僅接入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並吸收所涉及電壓等級的配電網輸配電價,免除未涉及的上壹電壓等級的輸電費。對納入試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就近直接交易,將減免政策交叉補貼。

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於支持光伏扶貧規範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第二條:積極保障貧困地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內的光伏發電項目。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線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要特別註意保護。田間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陣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性質;直埋電纜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與本項目光伏陣列用地同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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