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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育兒假的最新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孩子3歲前,父母每年都會有育嬰假。這次修改確立,縣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現行的各類計劃獎勵、優待、幫扶政策。修訂草案擬提高對假期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懷孕,男方享受五天的產前保健假;女孕婦生育後,給予女60天產假,同時給予男25天護理假;子女0至3歲時,夫婦每年有權享受總共10天的育兒假。休假期間的工資、補貼、津貼、獎金,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此外,產假期間生育補貼按照生育商業保險相關要求發放;未參加生育商業保險的,由其所屬單位參照生育商業保險規範發放。落實哺乳假層面的優惠政策,修訂草案的要求更加優化。比如,員工在下屬單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工資、津貼、補貼總額的80%發放;享受哺乳假的員工不危及晉升、調薪和計算工齡。為緩解育兒壓力,修訂草案確立政府部門應在財政局、文教、住房、學生就業等層面采取適用對策。,並實行優惠政策,減輕家裏的生育、育兒、文教壓力。同時,鼓勵標準地區頒布育兒教育相關優惠政策和對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九條國務院應當制定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第二十三條國家按照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組織有益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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