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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與規範性文件的區別

“規則”是指由具有制定規則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規範性文件的壹種,但與我們所說的壹般規範性文件不同。壹般規範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我們日常工作中用到的“規範性文件”,其實就是壹般的規範性文件,或者狹義的規範性文件。這裏,規章與壹般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都要制定,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配套制度等,都屬於規章。至於壹般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是用於部署,通知具體事項,說明具體問題。

1,配方主體不同。

各級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規範性文件。

(2)只有省級政府和較大的市的政府有權制定市政府規章。在省內,除省政府外,只有較大的市的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2.它們有不同的效果。

(1)制定規則是壹項立法活動。

(2)規章的效力高於政府規範性文件。

3.內容不壹樣。

(壹)規則內容既包括加強地方事務管理的創造性規範,也包括執行法律法規的執行性規範,規定的權利義務全面系統。

(2)規範性文件更具體、更狹義、更有針對性,更多地表現為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補充,以實現其創設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使其更符合當地實際。

4、兩者權限不同。

(1)規章有權設定警告和壹定數額的罰款,而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處罰條款。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規章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也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規範性文件不具有上述權限。

5、兩個程序不同。

市政府規章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規範性文件可以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政府負責人直接簽署。

6.它們的結構不同。

規章壹般有章、節、條、款、項、總則、分則、附則等比較完整的結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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