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了解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費用的義務。
法律客觀性:
遊客首先是消費者,遊客享有壹個消費者所享有的壹切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由於國情不同,法律對旅遊者可以享有的權利自然會有不同的規定。各種旅遊合同規定的權利差別很大。但壹般來說,旅遊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1)享受旅遊服務的權利。享受旅遊服務是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核心內容。旅遊者有自主選擇旅遊服務的權利,旅行社不得強行指定;旅遊者享有獲得真實信息的權利,旅行社所做的旅遊廣告應當真實可信。如果他們以虛假信息誤導遊客或者誇大其詞、以次充好,將構成對遊客合法權益的侵害;旅遊者有權以合理的價格接受旅遊服務。當由於旅行社的原因而無法進行旅行時,遊客可以要求相當數額的金錢損失,因為假期的使用是無效的。旅行社可以與旅遊者約定賠償金額。德國法律規定,賠償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差旅費的3倍。(2)人身和財產安全權。人身和財產安全是遊客最關心的事情,也是經常引發旅遊糾紛的環節。因此,旅行社和政府有關部門應采取壹切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暴力、事故等對旅遊者人身和財產的損害。(3)醫療保健權。遊客在旅遊過程中遇到疾病、傷害等事件,有權享受當地醫療服務。這裏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遊客和當地居民、外國遊客和國內遊客在享受醫療服務方面不應該有任何不合理的差別,即不應該有歧視性待遇,只要他們能夠為所享受的醫療服務支付規定的費用。(4)索賠。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向旅行社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在國外立法中,旅行社提供的旅遊產品存在缺陷時,規定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改正或者自行改正並要求旅行社支付相關費用,旅遊者有權提出其他要求。(5)解除合同的權利。遊客首先是消費者。旅遊者可以在旅遊前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賠償旅行社的損失。(6)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旅遊者有權尋求各種可行的法律救濟,如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社會監督部門或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