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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際法體系?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尊重壹國主權是壹國行使主權的基礎。尊重壹個國家的主權首先必須尊重其領土完整,這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互不侵犯原則:各國在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侵犯另壹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互不幹涉內政原則:直接源於國家主權,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幹涉別國內政,不得以任何借口幹涉別國內政和外交,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別國接受自己的意誌、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平等互利原則,和平原則* * *在相互關系中,各國應尊重彼此現有的社會和經濟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或企圖改變彼此的社會和經濟制度,並根據國際法的要求,開展廣泛合作,發展友好關系,和睦相處。民族自決原則:受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權采取國際法承認的壹切合法手段,擺脫殖民統治,建立獨立的主權國家,選擇適合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發展民族經濟。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國與國之間的爭端應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來解決爭端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忠實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由“條約必須遵守”這壹古老的國際習慣演變而來,並為國際實踐和國際文件所確認。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為實現第壹條所述宗旨,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守以下原則:

1.本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2.所有會員國應真誠地履行其在本憲章下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會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

3.會員國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

4.在國際關系中,會員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5.會員國應盡力協助聯合國根據《憲章》規定采取的行動。在聯合國采取預防或強制執行行動時,會員國不得協助任何國家。

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本組織應確保非聯合國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7.本《憲章》不得授權聯合國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也不要求會員國依照本《憲章》將該事件提交解決;然而,這壹原則並不妨礙第七章中執行措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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