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調整法和直接調整法都是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手段,兩者相輔相成。這是因為,壹方面,由於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包含國際因素,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各國法律制度差異很大,難以統壹,不可能用實體性規範直接調整所有社會關系,而需要沖突性規範來緩和矛盾、調和沖突,從而間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另壹方面,由於沖突規範沒有直接規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與實體規範相比,缺乏法律應有的預見性和明確性。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發展,僅靠沖突規範間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難以滿足實際需要;因此,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實體法規範應運而生。由此可見,國際私法這兩種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並存,是由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實際情況決定的。
所謂直接調整法,就是用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範”,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方法。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國內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都有這樣的規範。
綜上所述,間接調整法是在有關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某壹類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受何種法律調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規定如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的壹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