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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範?

沖突規範作為國際私法的適用規範,有其獨特的區別。

1,內容和功能

沖突規範並不直接規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直接成為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標準,因此在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只起到間接的作用。

由於沖突規範是壹種法律適用規範,它只是表明如何對某壹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律,因此它不同於可以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性規範。

就其調整功能而言,必須與其所引用的特定國家的實體規範(準據法)相結合,法律規範才能發揮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因而只能是間接的。

2、自然

沖突規範是區別於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的壹種特殊類型的法律適用規範。沖突規範雖然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不是實體性規範,而是通過明確規定適用哪部法律來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但與以訴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程序有著本質的區別。

因此,沖突規範不是程序規範。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壹種法律規範,表明法律如何適用於某種法律關系。

3、結構

沖突規範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規範結構。壹般法規包括假設、處理、制裁三部分,沖突規範由範圍、隸屬關系、關聯詞語三部分組成。

擴展數據:

沖突規範是國際私法的重要內容之壹,客觀、正確地認識其功能對於進壹步理解沖突規範具有重要意義。

盡管沖突規範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它也有自己不可克服的缺陷:

1.與實體法相比,沖突規範只起到間接調整的作用,不能直接構成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標準,使得當事人難以預見法律關系的後果,因而缺乏實體法規範的可預見性和明確性。

2.由於沖突規範只是做出立法管轄權的選擇,即通過連接點指定特定國家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擁有立法管轄權,而不管管轄國是否有調整法律關系的法律及其具體內容,有時缺乏合理性或針對性。

3.受國家主權觀念、法院所在國利益和法律適用中司法便利的影響,在長期的沖突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反致、公共秩序維護、法律規避限制等壹整套與沖突規範適用相關的法律制度。

它從不同方面限制或削弱了沖突規範的效力,從而使沖突規範缺乏法律規範應有的穩定性。上述沖突規範的缺陷是由沖突規範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因此人們壹直在尋求解決辦法,以促進國際私法和沖突規範的發展。

人民網-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司法解釋。

人民網絡——國際私法中身份概念的內涵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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