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包括兩個分支,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的法律體系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基礎,強調個人權利,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經濟特征。
德國法律體系建立在德國民法典1896的基礎上,強調國家幹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典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不僅包括法國和德國,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以及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中美洲的壹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法律,基本上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基礎,包括德國和日本。新中國在法制發展過程中不斷借鑒他國法律,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但本質上屬於民法體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英國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特別是其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最早是在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以判例的形式起源於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伊斯蘭法律體系中世紀信仰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國家和其他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是指以伊斯蘭法為基本法律制度的國家所形成的“法律傳統”、“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團”。也被稱為阿拉伯法律體系。包括《古蘭經》教、聖訓和原始的阿拉伯習俗。《《古蘭經》》中有許多關於法律的內容,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繼《古蘭經》之後伊斯蘭法的基本來源。
法律制度:是具有相同法律傳統的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是超越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正確把握法律制度的含義,必須把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區分開來。
1.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內部現有的各種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壹的整體。換句話說,它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壹般不包括。
2.法律體系是指由各種法律分支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律制度有某種聯系,但又不同於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是壹個學科體系,是壹個理論分類。法律制度是壹種傳統制度,也是壹種現實的分類。兩者都具有壹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壹定的開放性和及時可變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律體系相比,是橫向分類和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律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法律在歷史上的階級性及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律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律的分類方法之壹。與法律制度相比,前者註重時效性,後者註重地域性;前者重在實質特征,後者重在形式特征。
世界五大法系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