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和社會穩定。《國家安全法》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但也規定國家安全不包括社會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這是因為社會保障和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障的範圍和方式也不同於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壹般包括環境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是社會生產生活的基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是指法律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安全。這些安全方面雖然與國家安全有關,但不屬於《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範圍。
社會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是什麽關系?社會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國家安全都是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方面。社會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前提,國家安全是保障社會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必要手段之壹。三者密切相關,相互交融,必須協調保障。
社會治安、公民人身安全、國家安全,都是國家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明確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同時為公眾的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的行政措施,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職權。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