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包括六個方面:康復權、受教育權、工作權、文化生活權、社會福利權和環境友好權。主要表現是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普通學校不得拒絕有自適應能力的殘疾學生入學,對無自適應能力的學生應當進行特殊教育;保障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和經營權,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勞動技能培訓;為殘疾人設立活動場所;鼓勵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障,並按規定給予補貼;多渠道對生活困難人員給予生活教育、住房等救助;完善殘疾人公共服務,享有無障礙設施權利。《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壹條殘疾人就業應當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安排超過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