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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護承包方不得轉讓土地經營權。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包括承包方和受讓方。承包方是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壹方面,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另壹方面,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土地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確認所有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制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壹,村裏農民集體所有;

二是本村歸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性質、面積和位置,將這些內容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並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的權屬登記,按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有關部門向農民集體所有人發放林地、草地權屬證書,確認權屬。依法登記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承包土地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經營。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壹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國家鼓勵增加土地投資,改良土壤,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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