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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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作業現場基本情況。
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全。
1.2.2經常有人作業的場所和施工車輛應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現場使用的安全儀表應合格並符合相關要求。
1.2.4應向各類作業人員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
1.3經營者的基本條件。
1.3.1有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正確態度。
1.3.2經醫生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疾病(每兩年至少體檢壹次)。
1.3.3具備必要的相關知識和業務技能,根據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並經考核合格。
1.3.4具備必要的安全衛生知識,學習應急救援方法。
1.3.5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1.4教育培訓。
1.4.1各類操作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
1.4.2操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和工作性質學習本規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並應在上崗前每年參加壹次考試。因故停工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定,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復工。
1.4.3新員工、實習生、臨時工(經理、臨時工等。)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後才能參加指定的工作,不允許單獨作業。
1.4.4由其他單位承擔或由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介紹現場的危險點、安全措施和安全註意事項。
1.5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行為,應立即制止,改正後方可恢復運行。各類操作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6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1.7本規程適用於在用的發、輸、變、配電設備上的工作人員(包括基礎設施安裝和農村供電人員),其他單位和有關人員參照執行。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但補充規定不得與本規定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