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檢驗日期至保質期屆滿日期不足3個月的,不得進口。
3.我國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分裝,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罐裝在銷售給消費者的最小零售包裝中。
4.2014年4月1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在國內不允許加貼。
5.產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作為不合格產品退回或者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驗。
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有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六條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註銷其註冊並予以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註冊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註冊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