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居住權的設立;住宅出租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居住權的法律地位
1,居住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所有權是自我財產權和完全財產權,而居住權是其他財產權和限制財產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又從所有權中派生出來,這是兩者之間最重要的聯系。至於兩者的區別,除了自身所有權與他人權利的區別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表現出不同的趨勢和取向。居住權以他人房屋為基礎,行使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的權利。既然是利用他人房屋的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要對房屋進行物質形態的控制。所以居住權是以實際占有他人房屋為前提的。
2.居住權與地上權的關系。
我國壹些學者將傳統物權中的地上權稱為“基地使用權”。但無論標題如何,這壹權利的概念都可以表述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所有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他人土地使用權”。可見,地上權和居住權都是他物權,對他人所有的東西只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享有處分權。也是基於物的使用價值的實質控制權。
3.居住權與典權的關系。
所謂典權,是指壹方當事人支付典當價款,占有對方不動產的權利。典權是我國特有的壹種物權形式,但在其他國家卻沒有這種制度。雖然日耳曼法上的古代財產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動產很像,但典權實際上與這兩種權利是不同的。
4.物權中的居住權與債權中的居住權的區別。
根據《民法》的規定,居住權由房屋所有人確立。居住權設立後,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設立居住權的,該房屋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