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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監護的法律規定

兒童監護的法律規定如下:

1,父母有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

2.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3.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4.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5.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可以先裁定由壹方暫時撫養。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個人權利。養婚生子和養私生子是有區別的。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和發生,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這壹權利的壹方或雙方在孩子成年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孩子壹起生活,孩子成年後這壹權利將消滅。夫妻離婚壹般會導致其中壹方失去監護權。失去監護權的壹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但失去撫養權的壹方仍將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判決的時間內定期探望子女,並與子女相處相對較短的時間。離婚中的撫養權歸屬可以由雙方協商,壹旦協商不成,需要由法院判決。法院對撫養權歸屬的判決壹般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年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 *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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