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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運作

法律解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根據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基金可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主體壹般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及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基金外包服務機構。

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律師在接受委托辦理私募投資基金法律事務時,也應當明確上述原則。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開展私募基金服務的服務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參與私募基金服務,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托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資咨詢等業務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按照服務協議、運作備忘錄或者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和投資人的財產,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服務機構不得將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私募基金業務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富。

物業應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物業。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人財產不屬於其破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和制度,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托實施方案,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應的委托服務範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委托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信用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關註並定期評估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不得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進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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