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學,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盜竊和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
7、觀看和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書籍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9.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享有下列權利:
1.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2、受教育權,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身體自由和內心自由的權利;
4.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
5、物業管理、保護和獨立產權;
6、生命看護權等。
未成年人的義務:
1,維護國家統壹和平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
對青少年犯罪的懲罰: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14周歲以下的人,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條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行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美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播、張貼、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散發商業廣告;不使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