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著裝的部門和人員是:
1.公安機關下設人民警察,授予警銜;
2.司法部門下轄的監獄、勞動教養部門管理的,授予警銜的在職幹警;
3 .法院系統的法官、助理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
4 .檢察系統檢察官、助理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被授予海關職稱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 .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稅收征收工作的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工作的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在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業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在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口岸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人員,從事外輪檢查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人員,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下屬的海洋調查船隊以及從事海監工作的專職人員和船員。
擴展數據: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則:
出於行政執法的需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統壹穿著制式服裝,其審批權限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無權審批。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換藥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準換藥,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換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清理和整頓本地區、本部門的換藥問題。穿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服裝者,應收回已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誌,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穿仿“99”警服的現象。
對不改正的,壹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審批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應在本通知下發後六個月內,將整改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後上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參考資料:
穿衣打扮-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