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1)法治原則。法律適用活動應嚴格依法進行,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既包括事實認定,也包括法律適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平等原則。它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平等對待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不分政治和社會地位。
(3)獨立性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4)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二、社會主義法律在中國的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只能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處理所有案件,而不是主觀臆斷;我們只能以國家法律為標準和衡量尺度。不允許有其他標準。
(2)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在我國,法律統壹適用於所有公民;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法律面前,絕不能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規定國家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第二,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法律依據:
立法法
第83條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立法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才能適用壹般法從屬於特別法的原則。對於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應當按照法律效力層級的要求適用法律,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