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彩禮返還有哪些法律規定?
1.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二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困難”的適用
(1)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是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救濟制度,是對離婚可能產生的消極後果的補救,旨在保護弱勢群體,體現扶弱濟困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中也規定,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那麽,有需要的壹方可以向對方求助並返還彩禮嗎?對此持積極態度。
首先,這是兩個不同且平行的系統。前者是壹種救濟措施,既是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的體現,也是婚姻解除後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的法律延伸。後者是壹種基於婚姻目的落空的返還請求權。
其次,索賠主體不同。前者只限於夫妻壹方,不再涉及他人。至於返還彩禮的請求權主體,如上所述,可以是當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難壹方要求返還彩禮,並不妨礙其要求對方給予壹定的幫助。當然,在這裏幫助離婚中有需要的壹方是有條件的:
第壹,提供幫助的壹方應該能夠負擔得起,壹般是在其能力範圍內;
第二,幫助是有時限的。生活困難在離婚時就應該存在,而不是隨時提出要求,在他們分別結婚後就應該停止救濟。
(2)我國雖然不承認訂婚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壹方對婚姻破裂有過錯,另壹方沒有過錯,即使請求人生活困難,也無需支持其返還請求。
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後未訂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某些特殊情況除外);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的,解除同居時原則上不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