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合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