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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法律基礎是什麽?

中國現行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壹、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型私募基金設立和運作的主要法律依據,而《證券法》則規範私募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時修訂。修改後的公司法規定,發起人不足200人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大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降低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投資比例的要求;對註冊資本的分期付款作出新的規定,取消對公司對外投資的壹般限制。修改後的《證券法》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能力沒有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並於2007年6月起施行,為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私募基金相關的修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壹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合夥企業所得稅征收原則,合夥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的股權,該公司壹直被視為國內機械設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會同六部委發布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加強了對外資並購涉及的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形式赴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必須在SPV(特殊目的載體)設立審批後壹年內完成資金收付的全過程。紅籌股上市的審批權從以前的市政府集中到現在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5438+065438+2005年6月,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範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動詞 (verb的縮寫)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範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設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和監督管理、終止結算、處罰等進行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須經國家發改委批準,產業基金投資人不超過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6543.8億元,存續期不短於654.38+00年,不長於654.38+05年。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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