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提出海關反走私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分析全國海關反走私形勢。研究制定走私犯罪偵查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直接組織查辦重大走私犯罪案件。管理和指導全國海關緝私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提出查處走私、違法和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標準、措施、操作程序等具體適用法律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受理對緝私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復議、訴訟、行政賠償除外);承擔總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受理總局緝私局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和刑事申訴案件;管理、指導和辦理緝私部門的治安處罰及其復議、應訴工作;研究提出打擊海上走私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反走私情報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反走私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各地、各部門、海關系統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推動與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大型企業簽署反走私綜合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研究提出海關緝私警力管理、裝備管理、警務監管、紀檢監察等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海關打擊走私犯罪的國際(地區)合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上一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法律基礎是什麽?下一篇:善意乘坐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