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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集資投資合法嗎?

法律分析: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壹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背景下,可以有效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集資必須用於單位內部經營活動,才屬於合法範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的業務形式吸收資金的;(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經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者單位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條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犯罪前後退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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