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 * *有產權。所謂* * *產權,是指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 * *,而不是屬於合夥人個人;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財產屬於合夥企業財產,也就是說,屬於全體合夥人。正因為如此,我國《合夥企業法》明確規定,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管理和使用。還規定,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所謂另有約定是指退夥的情形。
2.合夥經營權。* * *聯合經營是合夥企業的壹個重要特征。所以合夥企業的經營權是合夥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夥經營權包括以下權利:
決定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可以由業務執行人決定。合夥人對合夥事務作出決議時,壹般采取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但是,合夥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處置合夥企業不動產、變更合夥企業名稱等事項,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事項應當以壹致同意、絕對多數或者簡單多數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具體約定。
合夥事務執行權。壹般來說,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執行。但根據約定和全體合夥人的決定,也可以設立壹個合夥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第三,監督檢查權。合夥事務執行人成立,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此外,當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分別執行時,合夥人有權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查閱賬簿的權利。合夥人有權查閱有關合夥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的賬簿,以便在合夥決議中作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當是合夥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根據合夥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條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