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降薪程序如下:
1.人力資源部在對員工降薪降職前,應提前確認需要協商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制定薪資變動的內容和方式;
2.確定變更內容後,以書面形式向員工發送變更合同的意向,並說明變更的法律依據和客觀事實;
3.與員工達成協議,征得員工同意,然後需要員工書面確認,並在原勞動合同變更頁填寫變更內容,雙方簽字;
4.給員工壹份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即雙方各執壹份。
公司在調整崗位和薪酬時,壹般都是按照上述步驟進行的。如果中間出了問題,比如有些公司隨意調整崗位和薪酬,省略了與員工達成協議的步驟,那麽權益受損的員工可以積極申請勞動仲裁。
綜上所述,單位不允許單方調整勞動崗位,也不能任意降低工資待遇。雙方的工會將就工人的工作和工資達成壹致。如果用人單位要調整工作崗位和工資,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