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計發問題的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壹、退休費計劃方法
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前,對2006年7月+0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暫按以下辦法支付退休費:
(1)退休人員
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之和或者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2)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照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壹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支付90%;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計為85%;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照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壹定比例計算。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算;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計為85%;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
3.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按照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與崗位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算。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算;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計為85%;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
第二,增加退休費的途徑
2006年6月30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從2006年7月1起增加退休費。具體措施是:
(壹)退休人員按照適當高於同崗位職工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退休人員按以下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局級750元,縣級450元,鄉級275元,辦事員、科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180元;工人、高級技師、技師275元,高級工及以下(含高級工)和普通工180元。
(三)退休人員增加退休生活費的數額應適當低於同崗位退休人員。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退休費調整辦法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前,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人員相應增加退休費,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退休費。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將另行研究制定退休人員退休待遇調整辦法。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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